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11破4号之三
申请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25日,**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最后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裁定受理彭学山对**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9月23日宣告**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现**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立江
审 判 员 钱月梅
审 判 员 侯顺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邓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