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1195号
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95560524K,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丁集总部经济产业园2号楼136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寒,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6617981870,住所地**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浩楼527室。
法定代表人:袁夫凌。
破产管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其颂,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滨海县。
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与被告**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联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3275元),由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3250元。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