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恢10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0日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宿豫执字第03557号,于2016年6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20年9月23日宣告对**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宿豫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