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863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知浩楼**。
诉讼代表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周跃,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其颂,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北侧宏基国际花园南侧入口商业104、204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迁市运河南路东侧香榭里明珠**/div>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宿迁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暂变更为10000元。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实际缴纳5821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5818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卢大军
人民陪审员 郑发金
人民陪审员 刘长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