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2执5189号之一
如意公司与泽星公司、***、蒋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泽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如意公司5080000元。泽星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由***、蒋泽军、***各承担其中1/6的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1643元,由被执行人泽星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泽星公司、***、蒋泽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泽星公司、***、蒋泽军、***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其无房屋登记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石坝的农村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DD304333)。
4、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到被执行人的所在村委及所在地的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在登记地无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被执行人泽星公司、***、蒋泽军、***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尚未执行到相关执行款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亚军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魏 涛
书记员 徐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