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4013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华通石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4013号之一
原告: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329380B。
法定代表人:顾艳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珮瑶,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泌阳县华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泌阳县春水镇石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MA44E1RC7J。
法定代表人:曾凡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华通石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96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44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由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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