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迈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14号
申请人:江苏迈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129976H。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329380B。
法定代表人:顾艳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迈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益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30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迈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如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迈益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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