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破申3号
申请人: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园区红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耕舵,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1月2日,经被执行人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以(2019)苏02执恢42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就无锡盈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等执行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一案,将被执行人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9日经原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在宜兴市高塍镇工业园区红旗路10号。
据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2019年11月30日账面反映,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资产合计102498062.45元,负债合计57198504.8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5299557.64元。然而资产主要是应收账款1090598.6元、其他应收款100784726.62元以及固定资产357763.64元等非流动资产,难以变现偿债。货币资金仅133205.95元、存货仅131767.64元,偿债缺口巨大。据此,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破产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系由原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概括授权以及破产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的级别管辖规则,本案移交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移交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陆晓燕
审判员 沈 君
审判员 龚 甜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