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执恢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无锡盈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YHTDB4W,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储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科萍,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梅琳,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329137G,住所地在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耕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江南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725XB,住所地在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刘一阳,该公司总经理。
1964年5月17日1970年4月8日被执行人:江苏峰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60513L,住所地在宜兴市。
1964年5月17日1970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谢玲玲,该公司负责人。
1964年5月17日1970年4月8日被执行人:徐耕舵,男,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405176176,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江南新村189-1号。
1964年5月17日1970年4月8日被执行人:谈春吩,女,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004080207,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板桥新村67号103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标的额为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等。因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该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以(2019)苏02执恢4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裁定对该企业中止执行。
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峰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徐耕舵谈春吩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资金、不动产、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暂未提供其它有关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所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到位为0。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决定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审查。其它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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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朱 明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