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

***与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沈洪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2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2日生,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耕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洪强,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陈强,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与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环保公司)、沈洪强、陈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和江南公司、沈洪强、陈强一致确认以60000元了结本案纠纷,该款由江南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给***。2、若江南公司到期未能全部支付,则沈洪强和陈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江南环保公司、沈洪强、陈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通过执行系统短消息的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较少,无实际执行的必要。
3、本院于2018年4月份至宜兴市××、宜兴市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及公积金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沈洪强有位于怡丰小区3幢502室房屋一套,本院已予以查封。其他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目前,江南环保公司已停止经营,整体资产正在被其他法院处置过程中。
4、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在全国执行系统公示。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当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沈洪强、陈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本院告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但不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相关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和解协议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文杞
审 判 员  叶棋刚
代理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