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638号
原告:***,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大街36号(建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戴江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男,该公司工程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赢,男,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郝蓬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今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张路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今朝公司退还我9791元;2.要求今朝公司支付住宿费780元;3.今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0日,我与今朝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不铲墙皮、不改水电,以使合同总价符合我的预算。开工后,经设计师、工长等人游说,我口头同意增加铲墙皮和局部改水电,大家口头约定按实际改造米数计算,直接跟工长结算。后来今朝公司发现更多报价问题。我也不满意他们的服务,于11月8日,今朝公司设计部经理同意退单。这时设计师于宣洋和工长张路赢为了最大化个人利益,也因为公司的压迫,都要求我同意今朝公司从首款中按公司报价扣除改水电和铲墙皮的费用,否则拒绝退款。工长以客户退单为由拒绝给水电工结工钱。工人找到我,我就给他结了1800元。此事引起工长愤怒,他在微信中威胁要到我家和工地上闹事。关于水电改造增项,我与今朝公司始终没有任何书面变更协议。设计师虽代表今朝公司收取我2000元设计费,他至今并未出具水电改造设计图给我。因此原合同中水电相关项均为0值。我与今朝公司需解除的合同始终不包括改水电和铲墙皮。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定他们按合同约定结算退款。
今朝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签订家装施工合同,合同类型为清工辅料,装修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高巢小区S719室,并于2020年10月24日开始进场施工,11月3日左右水电改造施工完毕。***所说增加铲除墙皮和水电改造是经过设计师和工长游说,并直接将此部分费用和工长结算一事,并不属实,墙皮铲除和水电改造确实属于***的个人真实意愿,否则我公司不可能单方擅自施工。在铲除完墙皮及水电改造完毕后,并与***现场实际核算工程量及价格后,其签字确认,双方对铲墙皮及水电改造均认可。第二天***说她在今日头条上面查看相应的改造费用,说我们公司的这些费用贵了,对此我公司不予认可,因为我公司与***签订了家装施工合同,就应该按照我公司的价格执行,而***所出的书面报价单中也对水电改造的单项价格做了列项,双方就此事无法达成一致,后***提出要终止合同。11月17日***到我公司,商谈合同终止及费用结算事宜,提出报价中有的已经做的项目认可,铲墙皮费用认可,水电改造费用不能按照我公司报价执行,只能给2500元,双方就此事没有达成一致,我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理应按照合同执行,同时应执行我公司报价。2、***交付我公司首期款13000元、定金2000元,共计15000元,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6333元,水电改造5550元,共计11883元,税金和管理费1652元,共计13535元,同时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说明,合同签订后,甲方退单应向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即1418元,以上所有费用共计14953元,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客户407元。3、解除合同系由***提出,故其要求我公司承担损失没有依据。故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10月20日,***(甲方)与今朝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地点:高巢小区×,工程装修面积:60平方米,户型1居,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工程期限25日,开工日期:2020年10月22日,竣工日期:2020年11月16日。工程款:28361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工程款的55%即15740元、工程进度过半,支付工程款的40%即11344元、竣工验收通过3日内支付5%即1277元。其他约定事项:管理费7折。第六项6.1约定,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签订合同后未开工前,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解约方除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工程造价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及工程预算书,补充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退单或减项超过合同标的额5%以上部分,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变更额5%的损失。附件中水电改造“零”增项细则划有斜线。工程预算书中双方对于工程项目中客厅及餐厅、卫生间、厨房、主卧、次卧、其他项目的单价、数量予以约定;其他水电项目中的数量未予约定。
上述协议签署后,今朝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进场施工。***支付今朝公司首期款13000元、定金2000元,共计15000元。后***因不满今朝公司收取的贴砖人工费标准,于11月5日提出退单,今朝公司亦表示同意。双方经核算,***确认今朝公司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6333元,水电改造5550元,共计11883元,税金和管理费1652元,共计13535元。***已支付15000元,退还1465元。
现***称其确认的施工项目及费用明细单系被胁迫,提供了与今朝公司员工张路赢于2020年11月17日微信聊天记录。张路赢:“明天中午工地有人吧?我不敢保证会不会发生冲突。你最好在。”***:“我明天不在这里,你可以找警察。”张路赢:“我找什么警察呀,找警察是你们找明白了吧,你把我钱不搞清楚了,你后面活儿你就别干了,好吧,咱们把这事儿搞明白了,你在干后面的活。”“我明天白天过来,我不知道你这儿施工没有,你要施工了,咱俩走着睢,你明白了吗?咱们的合同没有增值,你想施工咱们就走着瞧。”“如果您不给我们的工钱,明后天就不别干了,我们工人会过去付薪的,什么时候给钱了你才能干活好吧。”今朝公司认可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但无法看出有威胁的言语,且是双方签完结算单后的微信记录,不认可***证明目的。
现***认可施工工程量,单价按照今日头条报价计算。今朝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因今朝公司工程延期给其造成的住宿费损失,今朝公司亦持有异议。
本院认为,***与今朝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预算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今朝公司入场进行了施工。***交纳了首期费用。后双方对于实际施工产生的费用产生了争议,***提出退单,今朝公司亦表示同意,并就今朝公司实际施工量及金额、应退还的费用达成一致,该协议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双方均应遵守。***提供的微信记录并不能证明今朝公司对其采取了胁迫行为,故双方签订的结算单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根据***已付款,扣除今朝公司实际应得工程款,剩余1465元应退还***。***起诉要求按照今日头条查到的标准计算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提出退单,故其称今朝公司工程延期给其造成的损失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今朝公司提出工程款还应扣除***应承担的违约金,因***并不认可,就此今朝公司亦未提出反诉,故本院对于今朝公司该项反驳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11月5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退还***1465元;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已预付),由***负担32元;由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 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