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214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川,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文(***之夫),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戴江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金友,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龙济平,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公司)、被告王金友、被告龙济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文、被告今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被告王金友、被告龙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损失13400元(包括装修损失8000元以及房屋租金损失5400元);2、判令今朝公司、龙济平连带退还修复费用804元、厕所改造费用3000元。事实和理由:***系北京市朝阳区**北里社区*号3单元502号房屋(以下简称5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北京市朝阳区**北里社区*号3单元602号房屋(以下简称6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对其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将602号房屋的楼板打穿,导致水流入502号房屋,对502号房屋的墙壁和地板造成了损坏。后经***与***沟通,由***负责502号房屋进行维修。并通过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北里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后***委托今朝公司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而实际上对502号房屋进行维修的人员为龙济平。在2019年10月24日,***与***和龙济平三方协商确定,龙济平除了修复因漏水被损坏的部分外,由***另行支付5000元由龙济平对502号房屋的卫生间进行改造,但是在龙济平进行修复工作的过程中,要求***额外给予费用,并要求***预付2000元,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材料和人工费共计花费了804元,对于其余部分,龙济平退还了给了***。同时,龙济平要求***额外预付3000元进行卫生间的改造,但是在502号房屋内仅干了半天活儿,又要求增加费用,***没有同意,后经居委会调解,双方同意再加600元。后龙济平又要求增加费用,***坚持完工后一次性付清,龙济平径直走了。后***多次要求***催促今朝公司、王金友、龙济平的施工情况,但是***最终不理。后***只能另行找人进行了修复,共计产生了修复费用8000元,因修复需要另行租房,产生租房费用5400元,经多次与其他各方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本院。
***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是6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我方家中装修的时候不小心将防水液漏到了***的家中,对于上述问题,已经由居委会进行调解,我方也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行负担费用对502号房屋进行了修复,并且额外支付了800元的赔偿款。我方的义务已经完成,至于后续***和龙济平建立的合同关系,与我方无关,我方并未和***建立合同关系,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朝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方受***的聘请给***家中做装修,502家中漏水与我方的装修施工无关,我方施工过程中仅有部分防水液渗漏到***家中,但是我方已经清理完毕。我方和王金友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但是龙济平和我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龙济平也并非我公司的员工。
王金友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方受***的委托给其装修,漏水的事情与我方无关。龙济平和我仅是朋友关系,其对于***家中进行的装修与我方无关。
龙济平辩称:因为要求处理502号房屋的漏水问题,王金友找到我,我就去给502号房屋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系***支付给我,***让我进行的维修工作,我方已经进行完毕,至于后续对于卫生间的改造,因为***不给我方结款,导致我无法进行装修,对于款项,应当根据我完成的工作量来结算。对于804元的费用,是***要求我额外进行其他工作发生的费用,这些工作已经完成,不应当退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北京市朝阳区**北里社区*号楼3单元5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北京市朝阳区**北里社区*号楼3单元6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表示602号房屋长期漏水对502号房屋的房间和地板造成了破坏。而在2019年7月,602号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将楼板打穿,防水液渗透到了502号房屋的卫生间和厨房交接的位置,导致502号房屋墙壁和地板被浸泡。后其找到***,经与***协商,双方于2019年8月29日在朝阳区**街道**北里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602负责把502卫生间顶部装修穿透的洞和缝隙用强化水泥补好,并且用腻子抹平外层刷白漆。602负责把502浸泡的墙面膨胀的部分起掉重新贴好,掉灰的地方重新清除抹好。602赔付502厨房门口进口的顶部的顶柜的损失800元(手写载明欠款已于当日付清,并加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502不再因为顶柜的问题找602负责。602负责在顶柜修复后尽快把石膏线装好。最迟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
***表示,签署上述协议后,***让今朝公司的工人龙济平到家中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对于漏水修复部分,龙济平表示需要额外支付费用,故***向龙济平转账2000元,后龙济平退回1196元,收取了804元。但是龙济平并未将漏水的部分维修好。后来***又要求龙济平给502号房屋的卫生间进行改造,双方约定改造费用5000元,***先行向龙济平支付了3000元,但是龙济平仅干活干到一半,就不再干了,并要求加价,后经居委会协商***同意额外支付600元,龙济平开始同意后来又不干了。龙济平只好另行找人对为厨房漏水未修复部分和卫生间进行了装修。对于厨房漏水部分,花费了8000元,而在装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产生了房屋租金损失5400元。***主张因上述费用系厨房漏水问题产生,故上述费用应当由***赔偿。对于卫生间改造部分,因龙济平并未装修完毕,且龙济平系今朝公司的员工,故要求今朝公司和龙济平连带退还维修费804元,装修改造费3000元。
经询,***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家中之前确有渗漏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在装修的时候进行了防水处理,在装修过程中,防水液不慎漏到了502家中。后来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在签署协议书的当日向***支付了顶柜损失800元。对于502号房屋需要修复的部分,其自行找人进行修复,并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对于负责修复的人员,让其家中装修的工人王金友进行推荐,王金友推荐了龙济平,***让龙济平到***家中对于漏水部分进行修复,双方约定修复费用共计1960元。对于装修修复费用,***在2019年10月23日先行向龙济平支付了800元,并将支付情况告知了***。后龙济平向其告知修复完毕并要求支付剩余费用,***询问***是否修复完毕并可以支付剩余款项,***表示可以。故***于2019年11月7日向龙济平支付了剩余的1160元费用。故***应当负责修复的部分,已经处理完毕,不应当在支付费用。
庭审中,***提供其配偶于庆文和***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证明双方的沟通情况。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2019年10月21日,***的配偶于庆文向***发送微信,表示“老哥,您那啥时候有时间,让工人去您那看看,咱们把这事情赶紧弄完了,下个月就立冬了”***表示“下午来吧”,于庆文表示“我给他一部分定金了,你别给他钱了”。2019年10月24日,***表示“麻烦把装修老总的电话号码告我一下,我现在一时找不到了,想与老板交流一下厕所的事,今天这个工人价格不是降而是增加了,还不好交流”。
2019年11月7日,于庆文和***进行电话沟通,于庆文表示:“老哥,工人说给您干完活了,您看了么?”***表示:“他是今天这样的,他把这些弄了,有些要干了才弄,让他慢慢弄吧,涉及到你的部分,差不多基本结束了”。于庆文表示:“那您满意吗?不满意您说啊”。***表示:“也只能那个样子了,也不能鸡蛋里挑骨头,你要挑问题都有,但是我都说大致上可以了……”于庆文表示:“他问我现在要工钱”***表示:“给他吧。”于庆文表示:“给他行,那我这听你的,我给他,给他之后,我维修这块,是不是没事了,就是维修这块”。***表示:“维修没事了。”
***表示根据上述沟通情况可知,***已经认可对于漏水维修部分,工人已经处理完毕,对于费用,也是在询问过***的意见后才给的工人,说明***已经认可维修完毕,故其不应当再承担修复费用。至于卫生间改造事宜,系***另行委托龙济平进行的工程,与***无关。
经询,***认可确认和于庆文有上述沟通,但是在当时不清楚龙济平并未修复好,系后来才发现,且后续和于庆文沟通时,于庆文亦认可龙济平并未修复好,并于2019年11月16日向***出具了《说明》,根据其提供的该《说明》显示:“到502房间,厨房、厕所修复现场查看,发现今朝公司派的工人修补情况如下:1、在602装修施工时,打穿楼板大致泄露的修复问题,没修补;2、拆开柜子修补顶部和墙面没做;3、拆的过程中导致的裂缝以及以前渗漏导致的旧裂缝没有修补;4、地角线没有安装;5、收取3804元改造厕所,仅仅施工半天,进行地面、便坑拆除,其它全部没做,导致厕所无法使用,造成生活不便,中途漫天要价,无理增加费用,居委会、物管现场协调,增加600元把事情干好,但是仍然离开不干了。晚上我回去打电话协调,把剩下的活赶紧干完,把新开工的厕所赶紧弄好,别影响人生活。但是第二天听502说去居委会调解他表示不干了,502房东报警不准他离开,他仍然拿着工具全部撤离。综上所述,我亲自到502现场查看确实如此,为了不影响生活,建议另行找正规装修人员进行装修,这些情况属实,至此502通过法律程序以此为证据起诉追索回付款,赔偿损失,作证人于庆文”。同时,在该《说明》左下角处载明:“导致以上旧责任未完,新事开工即停的状况,实属今朝装修公司派的工人不负责,公司不监管,楼上602友好全程高度配合,对此仅追述今朝责任”。落款处签有***的名字。
庭审中,***表示在书写上述说明后,***并未再次安排其他人员对未修复的部分进行维修,亦未自行进行维修,故***应当对于未修复的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说明》,***认可系其配偶于庆文所写,但表示当时是为了配合***追究今朝公司的责任所写,并不代表其认可漏水修复部分未完成,且该说明中***也注明了仅追述今朝公司责任,***不应当再承担责任。
对于租金损失,***表示在装修期间,无法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在外居住几个月,产生了租金损失5400元。经询,***不予认可,表示在装修修复期间,***一直在家中居住,并未产生租金损失。
经询,龙济平表示系接受***的委托对502号房屋漏水的部分进行修复,并按照要求已经对漏水部分维修完毕,且***也向其支付了维修费1960元。对于厕所改造费用,是***要求其进行的,但是因为费用过低,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对于费用问题,应当据实结算。对于***支付的修复费用804元,是***要求额外进行的工作,与漏水修复并非同一回事,该部分工作已经完成,故不同意退还。
今朝公司表示,龙济平并非其员工,亦未委托龙济平对***家中进行维修,故维修修复和卫生间改造事宜,均与其无关。
王金友表示,其负责为***家中进行装修工作,因涉及到修复楼下的问题,在***询问时推荐了其朋友龙济平,但是龙济平并非其委托,亦非今朝公司的员工。维修修复和卫生间改造事宜,均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因为602号房屋的原因导致502号房屋被泡,给502号房屋造成了损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上述情况,双方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找工人到***家中进行维修并自行支付了相应的维修费用。根据***提供的双方的沟通记录可知,***询问维修这块是不是没事了,***明确表示没事了,并同意***将剩余维修费用支付给龙济平。根据上述沟通情况说明***对于应当由***负责修复的部分,已经认可维修完毕。虽然***表示于庆文在后续的《说明》中认可对于修复工作未完成,但该《说明》也明确载明了“楼上602友好全程高度配合,对此仅追述今朝责任”,即使修复工作未完成,依据该《说明》,***也放弃让***承担责任,而现无证据证明《说明》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各方应当遵照执行。现***以修复工作未完成为由,又要求***赔偿修复费用8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要求***赔偿修复费用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赔偿租金损失5400元的诉讼请求,考虑502号房屋被泡的情况,在房屋修复期间,会造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形,故***应当赔偿租金损失。关于租金损失的金额,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要求龙济平、今朝公司连带退还卫生间改造费用3000元和修复费用804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于上述两部分费用,本案不予处理,各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租金损失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8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谷培培
审判员 吴 玲
审判员 李 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晨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