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1434号
原告:**,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大街36号(建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戴江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男,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部总监。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卢晓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