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178号
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对上诉人卢天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玉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2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2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案号“(2022)京02民终313号”应补正为“(2022)京02民终178号”。
审 判 长 杨志东
审 判 员 刘丽杰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一洲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