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5339号
原告:安**,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大街36号(建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戴江平。
原告安**与被告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安**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负担。
审判员 胡莉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