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04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71.7848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胜军
代理审判员*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谷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