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32号
原告:江苏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1-2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661314891X。
法定代表人:戚亚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059801777L。
法定代表人:赵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高 勇
人民陪审员 俞小萍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