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5987江阴乐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源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5987号
原告:江阴乐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森茂路23号918。
法定代表人:刘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丹,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510。
法定代表人:戚亚君。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阴乐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源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江阴乐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明确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乐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光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牧
书 记 员 谭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