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661314891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1-249室。
法定代表人:戚亚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059801777L,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7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
申请人江苏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9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江苏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解除对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 彬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人民陪审员 顾羽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