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1021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江苏万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西家路科创总部大厦******。
被告: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山**iv>
被告:珍珠泉风景旅游度假区,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珍珠路**v>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普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珍珠泉风景旅游度假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曾凡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甜甜
书 记 员 王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