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6587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逾,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山45号。
法定代表人:吕天豹。
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2#(E1)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
原告***与被告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照建筑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业交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钢管28907米、扣件14820只;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钢管、扣件租金。3、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钢管、扣件租金利息。4、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日,南京华照建筑公司、陕西中业交通公司承租***钢管28907米、扣件14820只用于安徽省明光市一工程项目。租期每年按9个月计算,租金标准按钢管0.007元/米,扣件0.003元/只计算。2019年7月,南京华照建筑公司、陕西中业交通公司均作为承租人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至今未返还案涉租赁物亦未支付租金。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南京华照建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山45号,属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衣硕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文兰
书记员汪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