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27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吕天豹,该公司总经理。

***与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2月22日做出的(2019)苏011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66553.6元、利息18991.9元,合计285545.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5元,由原告***负担213元,由被告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88337.5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275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88337.5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1执2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吴明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