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4668号
原告:居家付,男,1961年1月1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606869176,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路88号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28049192T,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2#(E1)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居家付与被告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居家付于2023年2月6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居家付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居家付负担。
审判员 陈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