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8923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山**。
法定代表人:吕天豹。
第三人:***,男,汉族,1960年6月16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