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居家付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5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路88号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家付,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诉人***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家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49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上诉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