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滨路88号科创总部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审判员谢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