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滨路88号科创总部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审判员谢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