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2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银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42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WOY0Q3W,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西村路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时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峰,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60817518L,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华。
被申请人二: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4686438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教区启月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邵辉。
被申请人三: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013477X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法定代表人:邵辉。
原告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了(2021)苏059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志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