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42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WOY0Q3W,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西村路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时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峰,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60817518L,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华。
被申请人二: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4686438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教区启月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邵辉。
被申请人三: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013477X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法定代表人:邵辉。
原告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了(2021)苏059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世尊酒店、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志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