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建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建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静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建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31
*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连商终字第00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无锡宜兴市新街新城路8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建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新浦开发区东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建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静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0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上诉人***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扬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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