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6241号
申请人:泰州市鹏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红旗新村C区51号楼207室(入驻泰州美达商务秘书有限公司-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中医院,住所地泰州市邑庙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人泰州市鹏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鹏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中医院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州市鹏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中医院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