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5民初6335号
原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柚路1幢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90730816E。
法定代表人:曹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桥,重庆尚可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05216558M。
法定代表人:贺有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仕武,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建司”)与被告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在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峡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桥和被告巨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仕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峡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678657.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6月26日起按1678657.0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就被告开发建设的“巨源·南泊湾”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了被告开发的“巨源·南泊湾”项目部分楼栋的外墙复合板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工程。原告组织人员和购买材料对相应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该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2020年6月23日,双方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结算意见,南泊湾项目2#、11#的外墙复合体板结算金额为2101833.79元;2020年6月26日18#、19#21#、22#、23#的外墙复合一体板结算金额为11650059.24元,另外零星工程工程款86664元,共计13838657.03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2160000.00元,尚欠1678657.03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判决。
被告巨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涉案工程合同属实,且原告按照合同进行了施工,但被告未找到相应的结算资料,原告起诉的金额以及是否达到付款条件,由法院根据原告的证据进行处理,保全费由人民法院审查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了被告开发的“巨源·南泊湾”项目部分楼栋的外墙复合板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工程。原告组织人员和购买材料对相应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该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2020年6月23日,双方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结算意见,南泊湾项目2#、11#的外墙复合体板结算金额为2101833.79元;2020年6月26日18#、19#21#、22#、23#的外墙复合一体板结算金额为11650059.24元,共计13751893.03元,另外零星工程工程款86664.00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2160000.00元,还支付了零星工程工程款86664.00元,尚欠工程款总额为1591893.03元。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根据确认的工程款,乙方(被告)在15日内向甲方(原告)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项至97%,余3%的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自工程验收合格后满贰年,具有防渗漏部位质量保证期为五年,质保期满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原告)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原告),不计利息。违约责任约定,甲、乙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价1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称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请求被告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变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并增加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00元的诉请。后经过原、被告对账,原告又将诉讼请求减少为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91993.0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表、等证据在案佐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将巨源公司“巨源·南泊湾”项目部分楼栋的外墙复合板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海峡建司,原告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后,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经过双方结算及对账,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591893.03元未付,因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尚欠的扣除质保金的所有工程款。质保金为13751893.03元×3%=412556.79元。被告现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591893.03元-412556.79元=1179336.24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和标准,本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方式支持,即以1179336.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请求的优先受偿权,因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的结算时间为2020年6月26日。原告请求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179336.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79336.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0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179336.24元,对被告开发的“巨源·南泊湾”项目案涉楼栋的外墙复合板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梁平县海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7.92元,减半收取9998.96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白 在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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