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928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3856。
法定代表人:杜力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平,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江南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新力达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新力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江南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新力达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江南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新力达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思远
人民陪审员 史留生
人民陪审员 钱锡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邵俐英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