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5367号
原告:江苏新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3856。
法定代表人:杜力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宜平、郑斌,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925010564862B。
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新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公司)与被告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力达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力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力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8元,由新力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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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旭东
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
人民审判员 李金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宗庆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