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2民初11898号
原告:江苏新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3856。
法定代表人:杜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平、郑斌(受江苏新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新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925010564862B。
法定代表人:梁理军,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原告江苏新力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公司)与被告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新和住建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和住建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价款972499元款项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2472499元,由原告提供被告所需的相应设备、材料,并由原告负责其中相关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于2016年7月17日经被告验收合格。2017年5月26日,原告曾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2472499元及利息损失。后被告与原告协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撤诉。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150万元,仍拖欠原告97249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只能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新和住建局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新力达公司新和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和分公司)与新和住建局于2016年6月17日签订工业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标的附新和县人民广场喷泉工程材料清单,合同金额2472499元;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验收合格后包修二年;出卖人负责安装、调试;结算方式是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设备材料全部进场后付至总额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额的95%,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保修期结束后经双方确认没有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新和分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材料清单上的内容进行制作广场喷泉设备,并至新和县政府人民广场进行安装调试。2016年8月20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一份,载明:工程名称新和县政府广场喷泉,建设单位新和县住建局,开工日期2016年6月17日,竣工日期2016年7月17日。施工单位新和分公司,实际完成情况,管道加工制作、喷泉潜水泵、水下灯的安装、电缆线联接、电柜安装,整体喷泉的安装调试均已竣工,运行良好,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结果为合格,新和分公司、新和住建局均签字盖章。同天,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署工程移交单,移交具体内容:新和县政府广场喷泉项目管道制作、潜水泵、水下灯的安装、电缆线联接、电柜安装,整体喷泉的安装调试竣工,运行良好,验收合格。但新和住建局未支付喷泉项目设备款。新力达公司于2017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和住建局支付价款2472499元,后新和住建局支付了150万元,新力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余款972499元新和住建局一直未支付。2018年4月11日新力达公司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给新和住建局,要求其支付所欠款项972499元。但新和住建局仍未支付,为此,新力达公司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另查明,新和分公司系新力达公司下属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由新力达公司承担。
上述事实,有合同、新和县政府广场喷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移交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新和分公司与新和住建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新和分公司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并安装调试结束,并已于2016年8月20日通过了新和住建局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达标合格,于同天将设备移交给新和住建局。根据合同约定,设备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后包修二年,故质保期应自2016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现质保期己过,新和住建局应支付所欠款项。纠纷的引起是新和住建局未及时付清价款所致,责任在新和住建局。新和分公司系新力达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由新力达公司承担,新力达公司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新和住建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新和住建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力达公司价款972499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新和住建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3元,由新和住建局负担。该款已由新力达公司垫付,新和住建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新力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