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特139号
申请人: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60054426Y,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煤港路50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果,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盛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NEL7D40,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迎新路8号。
法定代理人:毛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菊,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盛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工程投标保证金纠纷,于2020年5月25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江苏盛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约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盛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国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