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2707号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人:候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艳。
被告: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义,总经理。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6.65元,,由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嘉建筑设备租赁站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俞 宗 梅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丘龙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