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207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候刚。
被执行人: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义,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嘉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嘉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了被执行人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664.79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和润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664.79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