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146号
申请人: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开发区彭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842632J。
法定代表人:高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卫忠,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28397314Q。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
申请人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