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中益能(苏州)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菁菁,职务。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吴中区长兴街。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44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673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