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6民初12178号之二
原告:苏州裕鲁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迎宾路35号4幢353室(好易家家居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
被告:***,男,196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苏州裕鲁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裕鲁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裕鲁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裕鲁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9元,保全费收取5000元,合计人民币18509元,由原告苏州裕鲁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戴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