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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0993号
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全宅村南公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
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中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晗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骆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