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398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28397314Q,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64901.2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764901.2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伟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玖庆
书 记 员 杨晴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