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398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28397314Q,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64901.2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764901.2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伟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玖庆

书 记 员 杨晴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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