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某某新阳路灯安装工程队、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850号
原告:常熟市***新阳路灯安装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洞港泾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WF2R00。
经营者:***,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市街550号人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28397314Q。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
被告:***,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常熟市***新阳路灯安装工程队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新阳路灯安装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