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辛庄镇宏仁钢模站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813号
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宏仁钢模站,住所地常熟市。
经营者:*小弟,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鸥,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平小发。
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宏仁钢模站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宏仁钢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56元,由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宏仁钢模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歆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