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民初字第02352号
原告***保税区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税区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税区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税区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税区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7元,由原告***保税区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