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235号
申请人: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282830180,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薛典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元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518756122,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姚庄子村4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彦凤英。
申请人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通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锡通公司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锡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