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222号
申请人: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陆元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朝艳。
被申请人:王林,男,1977年11月19日生,黎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通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林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锡通公司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锡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贵州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林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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