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14民初1787号
原告: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元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通公司)与被告**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锡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源明、被告山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河公司支付其货款25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山河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8日,其与山河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其向山河公司销售QLB-HX4000环保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一套,总货款为675万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定金50万元,设备发货前再付到合同总价的39%,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具备生产条件后三个月内付到合同总价的50%,余款50%在18个月内按季度分期付清。合同签订后,其按期交货并于2017年9月22日安装调试结束交付给山河公司生产使用。但山河公司至今累计支付其货款420万元,尚欠货款255万元。山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其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山河公司辩称:其对锡通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无异议,但是锡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及金额均过高,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
原告锡通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设备安装竣工验收单,山河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8日,锡通公司与山河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山河公司向锡通公司购买规格型号为QLB-HX4000的环保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1套,货款总金额为675万元。质量标准为交通部JT/T270-2002《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锡通技术规格书。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锡通公司负责,但人为等客观因素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货款付讫时转移,山河公司未履行完支付货款义务前,标的物属于锡通公司所有,锡通公司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运费按照实际数额提供运费发票。锡通公司负责安装与调试,山河公司负责汽吊、电、气焊等设备。结算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付50万定金,设备发货前付到合同总价的39%,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具备生产条件后三个月内付到合同总价的50%,余款50%在18个月内按季度分期付清。
2017年9月22日,山河公司与锡通公司共同签署设备安装竣工验收单1份,该验收单载明:锡通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QLB-HX4000沥青搅拌设备经安装、调试,由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设备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验收合格。备注栏注明:2017年9月15日,设备开始调试生产,设备运行6天共计生产400吨,设备运行当中其燃烧器燃烧的骨料温度与成品混合料温度相差30度,引风机与除尘器连接口抖动比较厉害等。验收单位和使用单位均由代表签字,山河公司在该验收单上加盖公章。
后山河公司一直未付清货款,2022年2月24日,锡通公司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锡通公司与山河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山河公司对于锡通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无异议,但是认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过高,本院认为,依据约定山河公司应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18个月内即应在2019年3月22日前付清,故锡通公司有权自该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关于计算标准,依据法律规定锡通公司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对于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5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6元,减半收取147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78元(此款已由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该款由**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
审判员  叶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娜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货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