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538号
申请人: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28283018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薛典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元明。
被申请人: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彦××。
申请人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锡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