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265号
申请人: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28349742X。
法定代表人:张凤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斯菲尔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55号宏腾大厦10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88954522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吴绪珍,女,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斯菲尔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吴绪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斯菲尔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吴绪珍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编号为ZH2310413220000238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斯菲尔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吴绪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棋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成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