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23555号 原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同富裕工业园01-02地块A栋4#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957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2834974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